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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认定标准和要点:
营利目的:构成网络赌博犯罪的核心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包括直接从赌博活动中获取利润,或者通过组织、招揽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聚众赌博与以赌博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聚众赌博通常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以赌博为业则是指频繁、持续参与赌博,且以此为主要生活方式或收入来源。
网络开设赌场:开设赌博网站或作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抽头渔利,即使未直接建立网站,也被视为“开设赌场”。这包括提供赌博平台、接受投注、管理运作、发展会员等多种形式。
明知故犯: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且知道对方从事赌博活动,尤其当收取的服务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会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参赌人数与赌资: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通常可认定为参赌人数,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算方法(如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一人多账号的情况)。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的多少也是衡量网络赌博规模和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
量刑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网络赌博犯罪可能面临不同的量刑标准。例如,一般的以赌博为业者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者,如抽头渔利达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30万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网络赌博的认定综合考虑了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性质、规模、后果等因素,旨在全面打击和遏制网络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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