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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法定情形及赌资认定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前言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它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出台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赌博在中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赌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是一种游戏或娱乐方式,它也反映着社会对财富、权力及刺激生活的追求。不管怎么说,赌博是弊大于利。从国家层面上有必要明令禁止,以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开设赌场的认定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赌资认定亦有明确指导意见。

二、开设赌场罪认定情形

(一)线下开设赌场认定情形

1.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开设赌场,自己坐庄,招揽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筹码、赌资、服务等,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场地费、使用费的行为。

(二)网上开设赌场认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第1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认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四)跨境赌博开设赌场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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