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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量刑 广州刑事案件开庭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

36年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一人

47年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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