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追回应收账款风险的流程及方法 广州追债案件律师

2024-03-0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目前“账款催收难”的常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权存在的证据不足;

2.超过诉讼时效,债务“过期”了;

3.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

4.公司老板中饱私囊,以公司为挡箭牌故意拖着不给;

5.债务公司经营异常,无法联系;

6.债务公司破产或者注销,无法联系。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出了切实可操作的应收账款催收方法及步骤。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步检查现有的债权证据是否充分。

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债务人已经出现逾期支付的初始阶段的机会,查阅我们手里的债权证据是否充分,比如对方的订单、我方发货凭证、对方签收货物的收货单(有收获公司的员工签字),对账单(加盖收货公司公章或专用章)等这些材料是否齐全,如果都有,那么就心中不慌,慢慢要吧;但如果发现证据不充分,比如,我们手中仅有订单、发货单、发货凭证,而没有对方的签收凭证、对账单等证据,怎么办呢?不要慌!趁双方还没有闹僵,赶快取证,给对方发对账单、确认函、征询函等书面文件(私信小编,获取模板)来固定债权!比如,可以说:我们公司要上市,券商要求核对所有的账款;还可以说:我们公司要发奖金了,您对一下我这一年和咱们公司合作的业务总计金额是多少,已经支付多少,还剩多少未付等。(私信小编,可获取更多取证方式)。所以,最初催款的时候,并不建议上来就发律师函,让对方一下子就紧张了,不敢出具任何文件。或者可以先找专业律师咨询咨询,把把关,审查下确定债权的证据是否已经充足,再做下一步的安排,避免盲目行动把事情搞砸。

第二步留痕催收,中断时效

经过了初始阶段的证据固化、保全工作之后,对方还是没有付款,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催收工作了,这时候的催收工作不仅不需要遮遮掩掩,而且要注意留存催收的相关证据,以防止债权过诉讼时效。

比如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发询证函、发催收函、催收电话录音、上门催收录像、提起诉讼、登报公告(下落不明情况下使用)、提起仲裁等方式来催收,从而实现中断时效的目的。

时效每次中断后,从中断之日起再重新计算三年。

注意,邮寄催收函件时邮寄单的填写也有讲究的,必须包含以下核心要素:1.常规项如:收件人、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务必填写清楚;

2.邮寄时间务必写明;

3.邮寄单上邮寄内容处务必写明邮寄的是什么;

4.债款的金额需写明,比如:货款催收函(金额:XXX万元);

5.(根据情况不同,填写内容会有增减)

第三步先礼后兵,及时诉讼

实践中,很多呆账坏账的形成都是因为债权人错失黄金追账时间,贻误最佳诉讼时机造成的,以致后来即使再起诉也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在此必须提醒债权人,是否诉讼催账,务必要区别对待:

情形一:

债务人只是一时资金短缺,与其诉讼将其逼上绝路,两败俱伤,不如耐心等待,等他恢复元气,还清债款,皆大欢喜。

这种情形则可以等!但是不能傻等,而应当通过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补充协议、提供担保等方式确保自己利益不受损害。

情形二:

对债务人经济状况不甚了解,想起诉,但又犹豫不决。这种情形如果一直瞻前顾后不起诉,会怎样?

可能会:

债务人把本该支付给你的债款支付给了另外催比较紧的其他债权人,因为别人在你犹豫不决的时候已经起诉并拿到了胜诉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4518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