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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一般单位,也可以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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