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洗钱罪的要点 广州洗钱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7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在1989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在1990年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是我国进行反洗钱行动的开端,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是洗钱罪刑事立法的雏形。由于该决定仅仅将对毒品犯罪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之内,对处罚洗钱行为涵盖的范围限制太多,并没有包括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收益,也正是由于这样打击的范围太小而使大多数实质上的洗钱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得洗钱活动越来越频繁,犯案数量增多。

因此我国于1997年刑法中明确增设了洗钱罪这一罪名,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上游犯罪。在2001年的修正案(三)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在2006年的修正案(六)中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现行的刑法规定了七种上游犯罪。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上游犯罪的种类,而且列举了几种洗钱手段并用“其他方式”涵盖了复杂多变的洗钱方式。为了更具体专业地打击洗钱罪,我国于2006年通过并于次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进一步规范了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与法律适用。

三、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提供资金账户。提供资金账户,既可以是将自己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提供给有关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账户。如金融机构为有关犯罪分子开设账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是指有关的犯罪分子将其通过特定犯罪所得的赃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这是指通过转账、委托付款等结账方式将有关犯罪分子通过特定犯罪所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使犯罪所得混入合法财产之中。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是指享有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个人或者企业为有关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将犯罪所得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有关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

质。这是指上述四种方法之外的为有关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114日《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类行为主要有: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通过其他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6323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