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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特殊规则与维权要点 跨国遗产如何处理? 广州涉外继承律师

2024-01-2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解读继承法律知识:“涉外继承的特殊规则与维权要点——跨国遗产如何处理?”

随着跨国生活、投资日益普遍,“涉外继承”纠纷也逐渐增多——例如被继承人在国外去世、遗产分布在多个国家(如国内有房产、国外有存款)、继承人国籍不同等情况,因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如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的认定差异),处理难度远大于普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惯例,涉外继承需遵循“冲突规范”确定适用的法律,同时需注意跨国证据收集、司法协助等特殊问题。今天帮您理清涉外继承的核心法律规则、实务流程及维权关键,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一、先明确:什么是“涉外继承”?3类情形属于涉外范畴

判断是否属于涉外继承,核心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以下3类情形均需按涉外继承规则处理:

主体涉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一方/双方为外国人(如被继承人是美国籍,继承人是中国籍)、无国籍人,或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如被继承人长期定居英国,去世后留有国内遗产);

客体涉外:遗产位于国外(如被继承人是中国籍,但在加拿大有房产、在瑞士有银行存款),或遗产类型涉及外国法律管辖(如国外公司的股权、境外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涉外:继承发生的关键事实在国外(如被继承人在日本去世、在德国立有遗嘱)。

示例:中国公民张某在法国定居期间去世,留有国内北京的房产一套、法国巴黎的公寓一套、瑞士银行存款50万美元,其继承人包括中国籍的儿子和法国籍的妻子——该继承涉及“主体涉外(妻子是法国籍)、客体涉外(巴黎公寓、瑞士存款)、法律事实涉外(在法国去世)”,属于典型的涉外继承。

二、核心规则: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用哪国法律处理?

涉外继承的核心难点是“法律冲突”(如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与美国不同),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适用的法律,不同类型的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适用规则不同: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法定继承需按“遗产类型”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核心原则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法定继承:仅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无论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国籍或住所地在哪,只要遗产是不动产(如房产、土地),就按该不动产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处理(如被继承人是中国籍,在澳大利亚有房产,该房产的法定继承需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判断继承人资格、份额分配);

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动产(如存款、股票、车辆)的法定继承,以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为连接点(如被继承人去世时定居德国,其在全球的动产继承均适用德国法律;若去世时在国内有住所地,动产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注意:“住所地”一般指“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若被继承人无经常居住地,以其“国籍国住所地”为准(如无国籍人,以其最后居住地为准)。

2.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分“遗嘱方式”与“遗嘱效力”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更灵活,可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选择适用的法律,未选择的则按法定规则确定:

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律规定,遗嘱方式即有效——

①遗嘱订立地法律;

②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

③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④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

(如中国公民在日本立自书遗嘱,只要符合中国、日本任一国家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方式即有效);

遗嘱效力的内容:

①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如在遗嘱中写明“本遗嘱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但选择的法律需与遗嘱有实际联系(如国籍国、住所地国法律);

②未选择的,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若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与国籍国不一致,可选择适用其中一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如国外遗产的保管、变卖,需按遗产所在地法律办理手续)。

3.遗产归属与争议解决的特殊适用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如被继承人无继承人,其在意大利的房产归谁所有,需按意大利法律处理,可能归当地政府或慈善机构);

继承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若遗产有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无不动产,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如中国公民在英国去世,国内继承人可向英国法院或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具体需看两国司法协助协议)。

三、涉外继承的实务流程:从准备到分割,5个关键步骤

涉外继承流程因涉及跨国沟通、法律差异,步骤更复杂,需按以下流程逐步推进:

1.步骤1:固定“基础证据”——证明继承关系与遗产范围

需收集跨国证据,且部分证据需经“公证、认证”(避免国外证据在国内不被认可),核心证据包括:

身份与死亡证据: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继承人的护照/国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国外出生证明需公证认证,国内户口本需翻译公证);

遗产证据:国外不动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登记文件,需翻译并公证认证)、国外银行账户/股票账户的查询结果(需通过当地律师或公证机构获取)、国外公司股权证明(需符合当地公司法要求的文件);

法律适用证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证明(如国外租房合同、居留许可,证明经常居住地)、遗嘱(若有,需按遗嘱订立地法律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流程:国外证据需先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国内法院使用(如美国的死亡证明,需先经美国公证员公证,再经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

2.步骤2:确定“适用法律”——明确用哪国法律处理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适用规则,结合遗产类型、被继承人住所地等,确定适用的法律:

若遗产包括国内房产(不动产)和国外存款(动产):国内房产的继承适用中国法律,国外存款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如被继承人去世时定居加拿大,存款继承适用加拿大法律);

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先看遗嘱是否明示选择法律,若选择中国法律,遗嘱效力按中国法律判断;若未选择,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判断。

建议:若涉及欧美、日韩等法律体系差异大的国家,可委托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当地法律对继承人资格、份额分配的规定(如是否承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是否有“特留份”要求——部分国家规定遗嘱需为配偶、子女保留一定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3.步骤3:跨国“查询与保全遗产”——避免遗产被隐匿、转移

国外遗产易因信息不对称被隐匿,需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与保全:

查询遗产:通过当地律师向法院申请“遗产查询令”,查询被继承人在当地的房产、银行账户、股权等;若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如《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可通过国内法院委托国外法院查询;

保全遗产:若发现国外遗产有被转移的风险(如被继承人的国外配偶擅自出售房产),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查封房产、冻结账户),或在国内法院起诉时申请“跨境财产保全”(需符合两国司法协助规则)。

4.步骤4:协商或“跨国诉讼/仲裁”——解决继承争议

协商分割:若继承人无争议,可按适用法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在国内外办理遗产转移手续(如国外房产过户需按当地法律办理,国内房产过户需提交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件);

跨国诉讼:若有争议,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国内法院或国外法院),需注意:

①诉讼语言:国外法院诉讼一般需使用当地语言,需委托翻译机构翻译证据和法律文书;

②律师委托:国外诉讼需委托当地执业律师(中国律师不能在国外法院出庭),国内诉讼可委托中国律师,但需协助提供国外证据;

仲裁:若继承人在遗嘱或协议中约定“继承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可按约定向国际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可通过《纽约公约》在多国执行。

5.步骤5:办理“遗产转移与税务申报”——合法转移遗产

涉外继承需注意“跨国税务”和“资产转移手续”,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罚款:

税务申报:部分国家对遗产征收“遗产税”(如美国、日本、法国),需按当地法律申报并缴纳(如美国遗产税起征点较高,但外国公民继承美国遗产需按规定申报);国内目前暂未征收遗产税,但国外遗产转入国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境外资产”;

资产转移:国外资金转入国内需通过正规渠道(如银行跨境汇款),并提交继承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分割协议),避免因“资金来源不明”被银行拒绝;国外房产过户需按当地法律办理,若继承人是中国籍,需提供中国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四、常见争议与维权要点: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1.争议1:国外遗嘱在国内不被认可(如国外手写遗嘱不符合国内形式要求),怎么办?

处理原则:按“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只要符合任一法定连接点的法律要求,遗嘱即有效;

维权路径:若国外遗嘱在国内法院不被认可,可提供“遗嘱订立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如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该遗嘱符合当地形式要求),并提交遗嘱的公证认证文件,主张按遗嘱订立地法律认定遗嘱有效;若仍不被认可,可向国外法院起诉确认遗嘱效力,再通过司法协助将国外判决在国内执行。

2.争议2:国外继承人拒绝配合国内遗产分割(如定居国外的子女不提供身份文件),怎么办?

处理方式: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解决;

国内法院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司法协助渠道”向国外继承人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若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公告期一般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国外继承人仍未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确定遗产分割方式;判决生效后,可凭国内判决书办理国内遗产过户(如房产),无需国外继承人配合。

3.争议3:国外法院的继承判决在国内无法执行(如国外法院判决国外存款归国内继承人,但国外银行拒绝支付),怎么办?

处理路径:通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申请国内法院承认并执行国外判决;

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书”,并提供国外判决的公证认证文件、两国司法协助的依据(如双边协议);国内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判决合法,会出具“执行裁定书”,再通过国外法院或银行协助执行(如冻结国外账户并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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