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广州佛山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否建立卖淫组织。不管是否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罪一定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首先,建立卖淫组织的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卖淫而容留等。其次,组织卖淫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因为社会上有一些自愿从事或者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相关的人、财、物的管理办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只要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的管理、支配之下,将卖淫行为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应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三、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者进行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应作为组织卖淫的一种手段,属于量刑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应注意按照《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3572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