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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广州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国有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时经常会遇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挪用公款和贪污的问题,所以必须分清这两宗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别在于:1、主观故意不同。前者为了将公款永远归自己而占有公款,不准备归还;后者则是为了临时“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2、行为的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借用行为,因此在账面、他人面前会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留下借条、没有平账,一查一问便可知道公款被行为人挪用;贪污罪则不择手段地隐瞒、掩盖其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侵占,即便因怀疑而进行追查,也很难弄清该公款已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已涂改或者销毁了账簿,以假货、次货填补了被自己侵吞的货物等。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只作为挪用公款罪予以较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但这种挪用公款不退还仅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做生意亏本、被骗、被盗,借给他人未还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想退还,客观行为虽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案发后实际也未退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就应当直接以贪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时间,应以一审宣判前为准,这样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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