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告人死刑改判死缓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

2023-11-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82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经了解,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公安厅禁毒总队、安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亲力指导,潜山市公安局承办的一起特大跨国、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洪某某等四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多达5公斤。一审第一被告洪某某和第二被告苏某某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数量掌握标准为2公斤,而本案中的5公斤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本省标准。对我方不利。根据我们办理的毒品死刑案件情况,能够使二审法院不予维持的主要辩护观点有:1、特情,2、立功3、作用较小,4、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违法。

      而在本案中,没有特情介入,立功线索反馈至今仍无结果。而我们二审辩护的主要工作就是保住洪某某一命。因此我们在阅卷和会见后,梳理了如下核心辩护观点:本案一审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属于量刑过重。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毒品犯罪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对共同犯罪或者毒品上下家关联交易的一案多名被告人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的,适用刑罚时应做到区别对待。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差异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区分出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要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极其严重者,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将被告人都认定为主犯,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第一被告洪某某的作用小于等于第二被告,则洪某某或有免死可能。此时比拼的或许是第一被告辩护人和第二被告辩护人的专业程度,看谁能帮自己的当事人保住性命,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两人都能改判。

      同时说服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一审洪某某系零口供定罪,本案进入到二审之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到洪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严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会使更多的家庭破裂,并且多次给高院、高检写认罪书,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针对部分毒品实物缺失,客观证据较少,言词证据较多等辩护观点,结合证据也进行了非常详实的辩护。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027251

  • 昨日访问量

    730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