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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公安厅禁毒总队、安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亲力指导,潜山市公安局承办的一起特大跨国、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洪某某等四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多达5公斤。一审第一被告洪某某和第二被告苏某某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数量掌握标准为2公斤,而本案中的5公斤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本省标准。对我方不利。根据我们办理的毒品死刑案件情况,能够使二审法院不予维持的主要辩护观点有:1、特情,2、立功3、作用较小,4、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违法。
而在本案中,没有特情介入,立功线索反馈至今仍无结果。而我们二审辩护的主要工作就是保住洪某某一命。因此我们在阅卷和会见后,梳理了如下核心辩护观点:本案一审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属于量刑过重。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毒品犯罪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对共同犯罪或者毒品上下家关联交易的一案多名被告人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的,适用刑罚时应做到区别对待。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差异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区分出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要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极其严重者,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将被告人都认定为主犯,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第一被告洪某某的作用小于等于第二被告,则洪某某或有免死可能。此时比拼的或许是第一被告辩护人和第二被告辩护人的专业程度,看谁能帮自己的当事人保住性命,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两人都能改判。
同时说服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一审洪某某系零口供定罪,本案进入到二审之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到洪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严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会使更多的家庭破裂,并且多次给高院、高检写认罪书,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针对部分毒品实物缺失,客观证据较少,言词证据较多等辩护观点,结合证据也进行了非常详实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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