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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入户”与“抢劫”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注意到,“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为实施抢劫行为”,也就是说,入户抢劫的构成,必须受“入户”与“抢劫”之间牵连关系的限制,其认定应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先有抢劫的故意,“入户”只是抢劫的方式行为和先决条件。行为人在入户前具备抢劫故意是构成入户抢劫的必要条件,入户前具有抢劫的故意并在户内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反之,则不构成。
二、“入户抢劫”是否以“非法入户”为必要条件
目前在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对持有抢劫故意而合法入户抢劫应如何定性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也是审理本案必须解决的问题。行为人抢劫故意形成后,入户是否得到户内居住者明示与默示同意,对入户抢劫的构成有何影响?
笔者认为,合法入户,是指行为人经户内居住者同意而进入的情形,当然地排斥以合法形式掩盖抢劫目的而入户的情形;非法入户,是指行为人未经居住者同意而擅自闯入或虽经同意进入但尔后在被居住者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情形。行为人合法入户,在入户之前或之时是没有抢劫的故意的,没有将入户作为抢劫的方法行为,入户与抢劫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因而不具有抢劫故意的合法入户后实施的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属于“在户抢劫”。《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入”字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即将其限定为“持有抢劫故意而进入”,而将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在户抢劫”排除在外,这也正是入户抢劫立法旨趣之所在。行为人持有抢劫故意而“合法入户”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入户?入户非法性的实质应该是指入户前具有抢劫的预谋而非表现为入户是否经过被害人的允许。吴某、李某虽然以合法形式入户,但因其在入户前即具有抢劫的故意与预谋的非法意图,即使是仲某邀请行为人入户并不能改变其非法入户的实质,亦不能阻却行为人吴某、李某入户抢劫的构成。试想,仲某若知道吴某、李某入户是为了实施抢劫,还会同意甚至邀请其入户?这也符合《解释》对入户抢劫所定义的“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一非法性特征。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常常把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入户视为合法入户,而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经居住者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行为看作非法入户,并以此作为入户抢劫构成与否判断的前提。实际上有些有预谋的抢劫入户时常具有合法的假象,表现为利用债务关系、亲属关系、推销员、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行为人入户前得到被害人的同意,甚至是被害人邀请行为人入户的。但均因行为人入户前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使得入户自始就被烙上深深的非法性,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入户非法性的实质性,并不因此而改变其入户抢劫的危害性,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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