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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律师在代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和无罪罪轻辩护的经验
在涉税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重较高的案件主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和逃税类案件,其中尤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数量为众。2019年7月,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就骗占了7件,其中,石化、贵金属、煤炭、外贸等行业内涉税犯罪发案较为突出,特别是,相关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面临较大的刑事风险。
近2年来,“两高”相继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明确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系目的犯、结果犯,且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要慎用羁押,以适用取保候审为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地位和作用,敢于做出轻罪从无的决定。因此,律师在代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案件的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两高典型案例的指导精神,坚守“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辩护理念,努力做好辩护、代理、申诉等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基本策略
01 积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个别公安机关存在恣意扩大犯罪主体圈或者久拖不决导致被告人长期处于羁押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单位犯罪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界定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杜绝不当、违法地扩大犯罪主体圈。律师在代理辩护过程中如发现司法机关对仅单纯执行职务且不具有共同犯意的一般职工或对不参与涉案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家庭成员实施了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以及诉诸法定的申诉检举程序;对于案件久拖不决导致被告人处于长期羁押状态的,律师可以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对具有生产经营需要、家庭照顾需要等条件的被告人,要积极向司法机关申请适用取保候审。
02 无罪辩护的适用情形
最高法在其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指导意见实际上完善了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增加了主观目的要件和危害后果要件,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谦抑原则的必然要求。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本罪“税款损失”这一后果要件和案件中是否有税款损失的事实,敢于为被告人坚持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并对已羁押的被告人积极申请司法赔偿。
03 善于借助税务司法鉴定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司法机关由于缺乏充足的税法专业知识,往往会倾向于采取税务机关作出的判断与说明,而税务机关对案件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的判断与说明是极具偏见的,且其所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在证据效力上存在重大形式上的瑕疵。因此,律师在代理未决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辩护时,为了向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反映涉税事实,可以考虑寻求涉税领域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委托独立专业的涉税机构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等方式就“是否造成税款损失”这一关键事实问题予以说明;律师在代理已决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申诉时,也可以委托独立专业的涉税机构就“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意见并作为新的证据,以确保成功启动申诉程序,为作无罪申诉奠定夯实基础。
04辩护律师如何积极争取缓刑
“有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其表现形式没有刑法的具体规定,但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包括了自首、立功、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在适用缓刑的涉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情况,占90%之多。尽管这些措施不能影响到定罪量刑,但是只有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才能降低危害结果,才能表现被告人悔罪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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