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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八条增设危险驾驶罪,自此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会被拘役1-6月,并处罚金。
根据高检院2021年公布的数据,起诉最多的就是危险驾驶罪,其次才是盗窃、帮信、诈骗、开设赌场。案件体量大、轻刑化、判前羁押率低、核心证据单一,是这个罪名最大的特点。
很多人认为醉驾案件没有任何辨点,血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被追究刑事责任毫无悬念。
实际上,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无罪的案例在所有案件中占比还是相当大的,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又占了不起诉、无罪中的绝大部分。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核心证据就是乙醇检验报告,打掉核心证据,案件则会因丧失定案依据而被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乙醇检测报告的质证与其他普通案件鉴定意见的质证有相同之处,如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方法是否合法合理、鉴定检材是否具有同一性、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等。
同时,乙醇检测报告的质证,需要了解医疗、化学方面的知识,熟悉掌握有关血液抽取、转运、送检等规定。现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地介绍乙醇检测报告无罪质证要点。
一、采血未按规定摇匀血样,采血程序不规范
根据《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A5以及《临床检验基础》的规定,除血清采集不需混匀外,对血浆、全血的采集要求为采血后立即颠倒混匀采血管5—8次,其目的是抑制血液凝固。
又根据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6: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密封袋,并封存"的规定。
因此,对于未摇匀或未进行摇匀血样的,应当属于采血程序不当,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因公安机关原因导致丧失鉴定条件的,应当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予采信原鉴定意见。
实践中,对于血样是否摇匀属于程度问题,无法予以确定,但是否摇血样则是有与无的问题,比较好判断。
二、抽血时使用醇类物质进行消毒,血液样品受到污染,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因为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在抽取血样时会混入醇类物质导致血样受到污染。而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抽血时使用的消毒剂种类,在网上进行检索比对,一旦发现使用诸如安尔碘这种含有醇类物质的消毒剂,就要选准时间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证据。
另外,对于未明确标明消毒剂种类,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也无法证明使用何种消毒剂时,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申请排除鉴定意见。
三、血样送检不及时,不排除腐败变质情况,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的规定,装血样的容器应当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至于何种温度为低温,“及时”要准确到什么时间范围,该标准没有详细规定。
对于低温的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冰箱冷藏区(4℃)保存,非特殊情况24小时内送检,至迟不超过72小时。实际上,根据科学研究,4℃以下保存均符合要求,-20℃保存最好。
而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因此,对于超过三日未送检,且无证据证明低温保存血样的案件,无法排除血样腐败变质产生醇类物质的可能性,依据该血样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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