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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2023-10-2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65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甲喹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甲喹酮1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5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140克,三唑仑或者甲喹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甲喹酮1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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