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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5]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但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形不构成克扣劳动者工资:
(1)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3)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5)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规定,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工资报酬的问题上除可以获得上述行政救济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进行维权。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政救济和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受。
而对于逃避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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