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167人看过法律知识:单位犯罪主体有哪些? 广州刑事律师
186人看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认定及处罚 广
115人看过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
241人看过行为人既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情节的,应当如何
162人看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