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怎么规定的? 广州荔湾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

2023-05-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初始目的就是为了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若一开始建立只是为了发布合法信息,是否采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其中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发布信息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提供者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

上述规定表明,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的,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某通过在网上租赁服务器、购买源码来制作虚假网站,随后将自己制作的“多盈娱乐”“博彩娱乐”“吉祥彩票”“鸿发彩票”等虚假网站以每个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卖给他人,买方则利用所购买的网站实施诈骗活动。

上述案件中李某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网站,且转售牟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此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通过设立钓鱼网站,窃取用户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而盗取账户中的资金。或者利用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刷单赚取佣金等诈骗信息,这些都是犯罪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目的在于约束平台用户的行为,构建健康、绿色的互联网环境应该每一位用户共同来完成。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122813

  • 昨日访问量

    66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