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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2023-04-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651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来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二、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实践中有哪些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利用民间“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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