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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老板和员工分别如何处罚?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律对于非法经营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有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单位非法经营的,直接负责的老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的问题,具体要结合非法经营的物品种类分别认定,比如《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经营去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经营来电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

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以上的。

总结:

综上可知,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单位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负责的老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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