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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广州刑事律师

2023-04-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565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女,19951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1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1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X20208月间,在常绍民、陈亮(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先后两次到北京市密云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常绍民获取利益,后该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经查通过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759774.2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677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24日起至20211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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