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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为您讲解挪用公款罪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6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128日《关于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挪用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挪用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属于挪用救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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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金,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由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挪用一定资金、物品罪的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金自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罪的客体是否包括公共财物?

198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企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相关规定》(已废止)中对此我们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在1989116日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最高实现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国执行(关于加强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管理规定)若干重大问题的解答》中曾这样规定:“挪用公物归个人信息使用,一般包括应由政府主管财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更加严重,需要进行追究刑事风险责任的,可以利用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为此,《解释》第3条规定,只是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数据使用的,可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2000315日最高领导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国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作为定罪的请示的批复》进一

律师指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挪用非特定公共财产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不是直接利用公共财产的实用价值或效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而是将公共财产作为商品进行流通以实现其交换价值,则将公共财产转换为个人使用的货币应被视为挪用公款。因为资金应该属于单位所有,属于其占用的公款。因此,应当说,上述行为是挪用公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挪用公款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为本罪予以处罚。

此外,199710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国库券性质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众或者单位国库券的,视为挪用公款;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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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监督、处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对负责、处理、管理公款的人进行隶属、制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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