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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受理,则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起诉权,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一事缺少认识,在实际中也发生过多起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起诉失败的案例。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裁定。
因为如果三个月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权,而且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故不宜作为终局裁定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虽认为被告作出被诉行为违法,但考虑到被告实施了对原告不利的行为,故决定起诉;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原告并没有放弃对被告实施违法行为的权利,也一直未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证明行政措施导致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证明行政措施导致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依法提出举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材料列入诉讼材料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材料和有关材料备份,并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备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齐全,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证据材料齐全、有效;当事人提供材料不齐备,或者不能证明相关事实或者理由,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在三日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视为不起诉。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视为不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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