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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女,×年×月×日生,汉族,大专学生文化,原系某某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对于存款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述
被告傅,男,汉族,大学文化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人,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2016年5月3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目前被关押在上海浦东新区拘留中心。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讲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海市浦东检察院第120号金融刑事控告起诉被告人赵某、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于2017年3月1日提交给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任命检察官吴菊平、检察官朱启嘉出庭支持起诉。庭审现在结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招聘业务团队通过介绍熟人、散发传单、举办班级展览等方式在本市进行公开宣传。
承诺高额回报,通过签订理财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3年8月,被告人赵、付先后加入管理公司,担任上海大区负责人、市场部经理。2014年6月,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后,两被告继续担任上述职务。2015年1月,赵离职,随后傅为负责人。
经审计,投资方通过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单位相同)向管理公司支付4086.9万元,其中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2393.7万元,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2393.7万元,2015年1月13日后支付16元。陆确认的金额为3856.9万元,其中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2251.7万元,2015年1月13日后支付1605.2万元。
上述通过上海XXX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和沈XXX等人的银行交易凭条记录的金额为1565.41万元,其中2015年1月13日前为1365.41万元,2015年1月13日后为20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病历等相关书证。据此,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付某的刑事责任。两名被告已经自首。赵系主犯,傅系从犯,依法提请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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