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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钱给朋友,有借条,对方不还钱该怎么办?怎么才能要回钱?

2022-12-0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438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3,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120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31日起,以53,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12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当天原告交付现金4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又于20191230日,就此前未偿还的欠款53,000元换打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已过,因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望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辩称,40,000元确实是拿了,但是已经还了。53,000元的条确实是我打的,里边包括利息,又从他那借了一部分钱,给他打了53,000元的条,53,000元的条是被告让我这么写的,实际上没有这么多,原告属于伪造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提交的两张借条,用以证明王某未返还借款93,000元,对此王某辩称其中40,000元借条记载的借款已经偿还,53,000元借条记载的53,000元借款并不是实际欠款金额,是按原告要求多写了金额。因张某某提交的借条载明了王某借款93,000元的事实,而王某对其关于一笔40,000元借款已还,另一笔53,000元借款多于实际欠款金额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张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王某向张某某借款,应当按照借条约定日期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张某某起诉称王某未返还借款93,000元,王某并未提供充分反证反驳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张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某某提出王某返还借款9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要求王某按月2%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对逾期还款利息未做明确约定,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张某某该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借款9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120日至2020229日的部分,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31日至2020819日的部分,以9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8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部分,以9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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