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危害公共社会犯罪案件

2022-12-0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68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类罪名。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这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不特定时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的犯罪目标是指向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或侵犯财产罪,应根据其他相应的罪名定罪量刑。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行为方式看,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从危害后果看,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这类犯罪中的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并且有些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对这些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专门的规定,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本章罪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等。二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运输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033791

  • 昨日访问量

    61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