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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按期限参加国家治理和政治流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聚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领导职务的权利,我把这几个权利的具体先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划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流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划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介入国家治理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聚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维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聚会会议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划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流动和国家治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治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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