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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38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9130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三、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可以与下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

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作为从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五、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关于管辖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确定的工作原则办理。如果合并侦查、诉讼更为适宜的可以合并办理。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果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分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主要犯罪的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的作为案件分办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本条规定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八、关于办案工作机制问题

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密切沟通协调协同推进侦查、起诉、审判、资产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并应就全案处理政策、追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要求及诉讼时限、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要求向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进行通报。其他涉案的办案机关应当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及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积极协助主办地处置涉案资产。

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对涉及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一般由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负责收集其他涉案的提供协助。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接收涉及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的程序及要求。其他涉案的办案机关需要案件主办地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向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提出证据需求由案件主办地收集并依法移送。无法移送证据原件的应当在移送复制件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说明。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史上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十一、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非法集资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就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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