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诈骗罪再审无罪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8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自2011年至2020年以来10年之间裁判文书案例,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判例共计12起,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炼出一般性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一:借款用途的欺骗不等于非法占有目诈骗。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诈骗。

裁判要旨三:货物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裁判要旨四: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综合分析,不能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五: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裁判要旨六: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

裁判要旨八: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支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九:部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十一:行贿等违法行为与诈骗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

裁判要旨十二: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1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99952

  • 昨日访问量

    582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