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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 广州海珠区看守所无罪辩护律师

2022-05-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329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1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1201665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闵行区某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继而引发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杨某面部打伤,致杨某左面部耳前方创口长180px,构成轻伤一级。2016629日,被告人王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己代为对被害人杨某做出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2016931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新浜镇上虞路XXX号门口,因催促被害人陶某某搬离门卫室,而与陶某某发生争执,其间,丁某致陶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因外伤致左胸第4-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嗣后,被害人陶某某报警,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陶某某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最后,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点评: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造成的伤害属于轻伤,只要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并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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