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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担任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

2022-04-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667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经常接受家属委托,担任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根据辩护经验,总结出: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挺等犯开设赌场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挺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网站实施赌博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投放广告服务,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且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

广州开设赌场罪律师,担任蔡某挺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上诉发表辩护意见称,蔡某挺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共谋,其经营的公司并非从事赌博网站广告推广业务,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蔡某挺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挺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网站实施赌博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投放广告服务,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数额巨大,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共同犯罪,且情节严重,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二审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2刑终87号刑事裁定书。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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