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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
二、该罪的定罪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伤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该罪的量刑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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