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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规矩走路导致车祸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王某步行上班时突然想起忘记带东西,回头并横穿公路猛跑。导致骑摩托车的李某避让时撞上大叔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近日,王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可王某只是行人,怎么也会构成该罪呢?
律师解答:因为王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
而本案情形情形已经符合该要件: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非只有驾驶员,如果包括行人在内的“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照样可以构成该罪,而王某不注意周围环境、突然横穿公路猛跑,恰恰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违反。
另一方面,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正因为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已经导致李某死亡,即具备第(一)项情形,决定了她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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