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昊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1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徐刑初字第8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A诉刑诉(2015)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0时35分许,被告人A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赣AGXXXX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XX近上中西路北XX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A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抽取其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85毫克/毫升,A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可以判处缓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A: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