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汪某保险诈骗罪1年3个月二审改缓刑释放

发布者:唐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825人看过

【核心提示】

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刑罚,委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唐源代理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唐源律师依法辩护,据理力争,汪某刑期得以改判缓刑,并被依法释放。基本案情:汪某(A某)因涉嫌团伙保险诈骗罪案而被依法羁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B某、C某、D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一审法院也认为,该案各被告人虽然实施完成了保险诈骗行为,但犯罪结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现,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本源依法对其等从轻处罚。被告人B某、 C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D某能够在庭审结束前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都能当庭认罪,并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其等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案号:【2010】湖金律刑字第1230号关键字:保险诈骗罪 承办律师唐源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0日17时许,B某驾驶粤湘MLXXX福特小汽车在祁阳县浯溪路桥头段追尾撞上了F某驾驶的湘MFQ¥¥¥现代小汽车,并致使现代车向前撞上了D某驾驶的粤B111***宝来小汽车。事故发生后,F某打电话向其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报了险,B某则发现其所驾车辆已过保险期限,D某得知此情况后与B某商议将车辆先送到G公司,由B某续买保险,然后在重新伪造事故现场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由G公司对三辆事故车进行维修。二人商定后,B某征得了F某的同意,由F某取消报保险,D某叫来拖车与B某一起将福特车移送至G公司,F某也到G公司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当晚,B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湘MLXXX福特车登记在车主C某的名义为该涉案车辆购买了保险。同年6月21日,A某指使E某联系B某及F某,在祁阳浯溪路中段伪造了前述三车追尾的现场,并由B某报警和报保险。在此期间,A某电话授意E某向B某收取了人民币3000元的封口费。三涉案车辆在G公司维修完毕后,E某手机齐相关理赔资料,以福特车登记车主C某的名义向太平洋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索赔金额为维修费37750元人民币。太平洋保险公司因及时发现而未对本案的伪造保险事故进行实际赔付。被告人E某、B某分别于2009年11月9日、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D某、A某分别于2009年12月21日、25日被抓获归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