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订婚彩礼该不该返还?
基本案情
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于2020年在工作中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双方见了家长,按照家乡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男方王某给付女方张某订婚彩礼2万元,并另行购买了订婚戒指一枚。此后,二人协商结婚事宜时发生争执和矛盾,不欢而散,女方跟男方分手。男方多次挽回女方,试图重归于好,但女方态度坚决,并将男方电话和微信拉黑。男方只能通过朋友要求女方返还订婚彩礼和戒指, 女方拒不返还。男方随后委托我所办理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和男方沟通,了解到双方订婚后,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并且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女方彩礼款,事实比较清楚,有法可依,女方理应退还彩礼款。为了防止对方败诉后转移财产,我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对方银行卡,并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
女方因婚约收取男方订婚彩礼1.8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故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男方为女方购买戒指的款项,本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男方自愿赠与女方的礼品与为了缔结婚约给付的彩礼不属于同一范畴,男方给女方购买戒指的行为,应认定为男方的赠与行为。
法院判决
判决女方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男方王某订婚款1.8万元。女方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方收到法院二审判决后,主动联系男方并退还了全部彩礼款。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王豪律师提醒
婚姻非儿戏,人生大事,大家自当谨慎。同时,爱情比彩礼更重要,我们应当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天价彩礼”,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弘扬文明新风尚。幸福小家庭,和谐全社会。
王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