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利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6日 5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强。
委托代理人:冯*平。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友。
委托代理人:张*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苏*强与被上诉人徐*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2014)泊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院主持调解,双*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苏*强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徐*友3500元;
二、其余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徐*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强承担。
上述协议,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