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

  • 执业资质:1420520**********

  • 执业机构: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贩卖\运输毒品:毒贩死里求生记

发布者:李铁祥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毒品犯罪 |473人看过

毒贩死里求生记

李铁祥律师介绍:宜昌前检察官,湖北省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本所刑事部主任。手机18986830158,专念刑事辩护20多年,深刻了解公检法职业思维价值取向,以尽心尽职尽责为办案风格,专办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策略和诉讼技巧丰富,辩护效果好。

前话

李铁祥律师,人如其名,律师同行平时称之谓“铁律师”,不仅办案铁功底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思路独特;更因为其工作认真负责、敬业严谨而实有其名。下面我们跟着李律师的脚步,看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主犯,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省高院改判死缓,一曲毒贩死里求生记的律师辩护印记。


运毒被捕,判处死刑

2015年8月5日,姜某同宋王某、宋小某驾驶姜某的黑色帝豪小轿车将毒品海洛因从西昌市经成都运至宜昌市,准备贩卖给等货的汪某。交货后,三人合计着在路边餐馆吃饭稍事休息,谁知道,这饭虽不是谁摆下的鸿门宴,却也是三人噩梦的开始,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只是要看它在时间轴上处于何位置。

姜某在起诉书上被列为第一被告,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姜某、汪某等七名被告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侦查时,初步认定姜某贩卖、运输毒品十多公斤海洛因给汪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五十克与十多公斤之间悬殊的差距似乎抵着姜某的太阳穴,弹指间就能让他坠入虚无。

宜昌市中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尾部白纸黑字写着,“被告人姜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鲜红的法院印章看似一记响槌,混响中带着姜某家人绝望的眼神。

死里求生,保命上诉

“保命”两个字可能是姜某家人得知姜某出事后的第一反应。姜某本是四川西昌大凉山山区的贫苦农民,在外承包小工程维持一家七八口人的生活。由于工程无法结账,工友步步紧逼,姜某在毒品巨大利润的诱惑下,弯曲了膝盖,走上了贩毒的空中钢丝。因了解李铁祥律师承办过一些成功案例,姜某家人慕名找到李律师,并委托李律师担任姜某一审、二审辩护律师。李律师全程跟踪,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深浅辩护。

故事还在继续,现在摆在李律师面前的“判处死刑”四个字,仿佛给姜某的人生画上了半个句号。但,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专长律师,李律师截停了那快画完另外半个句号的笔触——上诉。

李律师将二审焦点聚焦于“姜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围绕这个问号,李律师将故事进一步推进。

聚焦死刑,核心之辩

李律师看着一审判决书,第一被告判处死刑,第二被告判处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么第一被告姜其与第二被告汪某作用谁大谁小、地位谁轻谁重?

1、 罪名。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本案对毒品来源并没有查清,只有上诉人的交待,公安机关据此并没有查清毒品来源,证明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所以,对姜某而言,贩卖行为证据不足,只能认定姜某运输毒品。

2、 行为作用。

第一,从姜某与汪某的供述可以得出:是汪某主动到四川省西昌通过中间人联系的姜某,而不是姜某跑到湖北省宜昌找汪某联系毒品事宜;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三次,均是姜某接到宜昌汪某的电话后,按汪某要求的时间、数量从西昌到宜昌来交货的,从上下家来说,汪某占据毒品交易的主动性;

第三,从毒资准备情况看,每次都是汪某将毒资现金准备好后,才电话通知姜某将他所需要的毒品数量送过来,汪某占据毒品交易的主动权和决定权;

第四,第一次姜某应汪某要求送了0.8克海洛因到宜昌给汪某验货,这次是汪某对毒品含量、质量进行查验的首次毒品交易,也是应汪某电话邀约。

第五,一审判决认定的三次毒品交易,均是姜某接到汪某要毒品包括时间、数量的电话后,才筹集资金找“阿依”或“阿依介绍的那个四十多岁的女人”去购买,并非持毒待售。

3、 主从地位。

一是从主动联系看,是汪某主动从宜昌到西昌找的姜,而不是姜某跑到宜昌来找的汪某;即汪某主动到姜某所在的西昌找的姜尔巴,

二是从犯意提起看,是汪某主动向姜某提起购买毒品,以利益诱惑提出要姜提供毒品;汪是犯意的提起者和毒品交易的主动发起者。

三是从交易行为看,汪某是电话邀约、持毒资待购;姜某是听从服从,接到电话后再去购买毒品,并非持毒待售。

所以,汪某占据毒品交易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毒资准备的雄厚充分性,犯意提起的主动性,电话邀约的主动性,下家汪某对促成毒品交易起着更大作用,处于主导性支配地位。

4、 身份。

姜某是四川西昌大凉山山区的一位贫穷农民,在外承包一点小工程维持一家七八口人的生活,只是在外面把工程做了后结不到帐,工友逼迫要工钱走投无路,才在毒品利益的诱惑下,在汪某的主动引诱下,才走上毒品犯罪的道。

挖掘漏洞,魔鬼藏在细节中

李铁祥律师望着桌上的刑事判决书沉思,“被告人姜尔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告诉李律师,刑事案件,一个细节、一个情节,有时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死,一个人的命运,一个人的量刑;甚至有时决定着一个人有罪无罪。魔鬼藏在细节中,这是李律师多年办理刑案感悟出来的经验。李律师仔细检索案件信息,注意到了从恢恢法网中逃出的两名同案犯,也发现了笔录中证人模糊不清的供言。原来,一审认定中仍存在一些判决书中没有列明而隐藏的细节。

1、关键同案犯在逃。

姜某供认,毒品来源于“阿依”以及“阿依介绍的一个40多岁的女人”,由于这两人未到案在逃,导致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其次,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没有查清,一审判决没有详细查明这两人在本案中的涉案事实,以及对归案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的影响,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也加重了姜某的刑事责任。

2、证据不足。

第一,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二笔600克毒品这一笔,证明毒品数量系600克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第二,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笔,应当采信姜的供述,姜某是受雇佣受指使。

3、程序违法。

本案见证人系公安局协警,见证资格不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以及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见证程序不合法,其见证的公安机关搜查、扣押、辨认、勘查、称重等法律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记

“上诉人姜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上的一行字,让抵在姜某太阳穴上的紧绷感松懈了下来。毒品死刑案件,涉案毒品数量一般都是巨大或特别巨大,少的二公斤,多的大几公斤,上十公斤,有的几十公斤,李律师办理的毒品案件数量最多达到51公斤;近几年李铁祥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有大几件,代理一审、二审,效果都比较好,大多成功保命。所以针对这类案件,律师的辩护主攻方向就是保命,即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感悟

从李律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认为,刑事辩护要“走心”,即用心、专心、潜心,沉下心来办刑案。本案围绕这一主攻焦点,展开了四个辩护分论点,这四个分论点,也是层层推进;从论点力量强度角度考虑,可以分为核心论点、紧密论点、外围论点;核心论点作为支柱论点,紧密论点作为补强论点,外围论点作为“情感论点”。同时辩护律师要从法官审判思维角度考虑自己的论点被采纳的可行性,在律师辩护思维与法官审判思维中互相转换看论点,修正论点,校正论点,实质上这也是律师辩护策略、辩护论点的形成、筛选、提炼的过程。总之,一个辩护策略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拍脑袋拍胸脯随随便便定下来的,而是辩护律师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这一根本目标,在个案中分析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结合律师辩护思维和法官审判思维反复研究反复考量反复推演而确定下来的。律师的价值在于技能的熟练运用,所谓存之于心,运用之妙,刑事辩护专业分层次而论,依次是知识、技能、决窍,而辩护决窍应当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