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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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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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所涉时间、期限一览表

发布者:孙俊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行政复议 |568人看过


类别

情形

起算

期限

处理

所属法条

申请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

当场或5日内

一次告知,逾期视为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许可法32条(四)项

许可期限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

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法42条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再延长10日

理由告知申请人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不超45日

上述,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45日内不能办结的

再延长15日

理由告知申请人

多层许可审查

下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

审查完毕报上级机关

许可法43条

颁发期限

准予许可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

颁发、送达证件,或贴标签、盖检验、检测、检疫章

许可法44条

不计期限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不计入期限内

许可法45条

听证期限

重大利益应听证

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之日起

5日内

申请听证

许可法47条1款

行政机关对申请听证的

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

20日内

组织听证

听证的通知与必要公告

于举行听证的

7日前

许可法48条1款

需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

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

提出申请

许可法50条

作出许可的时间

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技术标准规范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日内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许可法55条2款

期限计算

行政许可期限计算

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许可法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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