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情形 | 起算 | 期限 | 处理 | 所属法条 |
申请 |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 |
| 当场或5日内 | 一次告知,逾期视为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许可法32条(四)项 |
许可期限 |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 20日内 | 作出许可决定 | 许可法42条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 再延长10日 | 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
| 不超45日 |
| ||
上述,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 45日内不能办结的 | 再延长15日 | 理由告知申请人 | ||
多层许可审查 | 下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20日内 | 审查完毕报上级机关 | 许可法43条 | |
颁发期限 | 准予许可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 10日内 | 颁发、送达证件,或贴标签、盖检验、检测、检疫章 | 许可法44条 |
不计期限 |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 无 | 无 | 不计入期限内 | 许可法45条 |
听证期限 | 重大利益应听证 | 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之日起 | 5日内 | 申请听证 | 许可法47条1款 |
行政机关对申请听证的 | 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 | 20日内 | 组织听证 | ||
听证的通知与必要公告 | 于举行听证的 | 7日前 |
| 许可法48条1款 | |
需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 | 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 |
| 提出申请 | 许可法50条 | |
作出许可的时间 |
| 有效期届满前 |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 ||
技术标准规范 |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5日内 |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 许可法55条2款 |
期限计算 | 行政许可期限计算 |
|
| 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许可法第8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