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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劳动公司租赁合同代理意见

发布者:孙俊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2752人看过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劳动公司租赁合同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某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劳动公司(下称被告)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初步举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拖欠原告剩余租赁费属实。在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结算单及委托付款书,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25653元属实。对此,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且在庭审中承认与原告存在租赁关系,承认拖欠原告租赁费属实。

被告主张江西华景支付剩余租赁费于实无据,于法无依。庭审中,被告一直强调在合同履行中,江西某某公司代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事实及惯例进而说明其不应支付租赁费而由江西某某公司支付,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案件实际情况下,合同履行中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租赁费,从来未向江西某某公司索要过租赁费。合同履行完毕,原告依约向被告索要剩余租赁费,被告以江西华景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原告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江西某某公司代其支付,但江西某某公司并没有支付该笔款项。被告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江西某某公司代其支付剩余租赁费25653元。《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无论原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由江西某某公司代付租赁费的事实,在江西某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25653元的情况下,被告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支付租赁费25653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逾期利息3287元有法可依,于实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租赁合同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且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租赁费25653元没有支付。因此,原告有权依据逾期贷款利息主张经济损失3287元。

以上意见望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谢谢!

原告:某某公司

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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