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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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孙俊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俞建国酒后驾使比亚迪小轿车沿本市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时,适逢交警在此执勤检查,遂被查获。经鉴定,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1.87mg/100ml。交警大队在2014年X月20日对俞某某予以刑事拘留,8月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10月8日,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千元。

律师视点

1、法院判决符合事实,依法裁判。危险驾驶罪的追溯标准是: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或追逐驾驶情节恶劣。在本案中,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1.87mg/100ml,其被采取措施后如实供述并在法庭认罪。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措施,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指控,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处罚,于实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2、委托律师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刑事案件的处理一般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判决阶段,律师在每个阶段的作用不同,但律师一定是用专业知识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律师介入越早,越能够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遇到刑事案件一定要积极委托律师处理,律师懂法而且专业,不要迷信所谓的关系。在本案中,俞某某的家人在获知其被刑事拘留后不是寻求律师,而是花钱找关系,结果俞某某还是被刑事拘留了十五天,后委托律师办理了取保候审。

3、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免除牢狱之灾。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危险驾驶罪的最终刑罚是拘役。本案中,俞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后,经过律师辩护,被处以三个月拘役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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