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华律师

  • 执业资质:1510520**********

  • 执业机构: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从一个案例看举证抗辩的重要性

发布者:金明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433人看过

2012年5月1日下午,吴某(未成年人)在其奶奶陪同下,到王某经营的游乐园蹦蹦床上玩耍时,被同在该处玩耍的李某(未成年人)踩伤。随后,吴某被其家长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右肱骨髁上骨折,经手术治疗,吴某与2012年5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术后一、二、三、六、十、十二月入院复查X片。2012年8月3日,吴某因右肘活动不利再次入院治疗,诊断:右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右肘轻度内翻,2012年8月25人出院。因赔偿三方协商无果,吴某诉至某区法院。本人受王某委托,担任王某代理人。诉讼中,代理人发现吴某提供的病历中没有术后一、二、三月复查X片报告单,为此,当庭向法官申请,要求吴某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复查X片报告单,以证明其是否尊医嘱、尽到监护义务,但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一审判决后,经代理人与王某经商量,决定以举证责任分担为上诉突破口,提起上诉。二审中,王某的的上诉理由得到二审法官的肯定。法官责令吴某的法定代理人限期提交吴某术后一、二、三月复查X片报告单,后因吴某法定代理人不能够提供术后一、二、三月复查X片报告单,经二审法官主持调解,吴某在作出较大让步后,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两级法院在谁应该提供吴某检查报告问题上明显存在严重分歧,实质就是举证分担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吴某的检查报告单显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医疗机构复印,王某无法到医疗机构复印吴某的检查报告单。所以,一审法官不支持王某要求吴某法定代理人提供吴某检查报告单主张错误,与法律规定相背,二审法官责令吴某提交其检查报告无疑是正确适用举证规则的结果,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充分体现了二审法官高超的调审技术。

通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案件诉讼中,熟悉举证规则,熟练掌握举证技巧,是案件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