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勇杰】王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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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勇杰】半月谈11月下

作者:【律政勇杰】王勇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已经两年了。【律政勇杰】作为刑辩律师,从个人角度观察,对于这一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政策,法院从一开始的被动全盘配合,到逐渐回归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而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是否可以认定认罪认罚,还是存在“以检察机关意见为准”和“独立进行实质化审查”这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做法。【律政勇杰】最近办理的两起诈骗案,就遇到了这两种不同的法官。

     马某弟弟的朋友的朋友(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民事诉讼中败诉,因马某自称在JJW工作,张某遂请求马某帮助找上级法院的领导“协调”处理。马某向张某索要了20万元的 “前期活动经费”。后来,张某自己通过法律程序取得了一定进展,于是对马某产生质疑,要求退钱。马某以“钱已经送给了上级法院领导”为由拒绝退款,张某报案,马某被抓获。马某从侦查阶段开始就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直到起诉法院后,考虑到各种因素,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开庭时,马某对于检察官的讯问,大多数问题能够如实供述,也承认自己没有能力“办事”,在最后陈述阶段再次表示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检察官以马某“避重就轻”为由,对认罪认罚不予认可。

    【律政勇杰】在庭后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能够认定马某认罪认罚并给予从宽处罚。然而,承办法官认为,马某对于检察官讯问的个别问题含糊其辞,不是真心悔罪,且检察机关不认定认罪认罚,最终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


    刘某是某钢铁厂的职工,为了获取“好处费”,应侯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他同事帮助侯某诈骗该钢铁厂的财物。案发后,刘某拒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和刘某一起参与诈骗的其他同事均认罪认罚,被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缓刑。刘某心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是由于他在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提审时的态度发生摇摆,检察机关提出了较重的量刑建议。开庭前,刘某再次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检察官的态度是“听其言,观其行”,视其开庭表现决定。开庭时,刘某的基本态度尚可,但是检察官以刘某的个别问题没有根据“同案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回答为由,当庭表示不予认定认罪认罚。
 
  【律政勇杰】除了当庭指出应当对刘某认定为认罪认罚之外,庭后还专门就认罪认罚的问题提交了一份补充辩护意见。在后来和法官的沟通中,法官倾向于认同刘某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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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勇杰】认为,对于认罪认罚的理解,不应当机械思维,其实,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不难对上述情况作出判断。


该《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因此,虽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但在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因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更不要求对构成犯罪的每一个细节都予以明确认可,只要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基本能如实供述,认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就应当认定为“认罪”。


   该《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因此,在庭审时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就应当认定为“认罚”。


被告人在符合上述情形的基础上,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积极退赔退赃,就反映出“悔罪”真意,具有了认定认罪认罚的法理基础。


   【律政勇杰】认为,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矛盾,法庭审理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必经程序,但不应只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确认程序,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法定审判职责,即使检察机关不对被告人提起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但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情形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裁判,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勇杰律师,法律硕士,现为大学法律教师、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名誉主任,并担任山西省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