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的法律向福岛核电站索赔的可能结果
现在日本大地震过去一段时间了,又在网上看到福岛核电站的危险级别提高了。我想要是有一天,万一不幸福岛核电站爆炸了,产生了大量的核辐射,给我们中国人们身体造成了损害,那我们可否从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要求日本的东电公司赔偿。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对该事件的法律规定,应为侵权,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国家遭受损害人们的所在地法院有权受理,加上侵权行为涉及涉外因素,一般需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其次,遭受损害的人要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即损害结果;
再次,证明遭受损害是由福岛核辐射引起的,最少也要证明由核辐射引起的,即因果关系。
因为我本人认为核辐射造成的损害,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为特殊侵权,所以无需按照一般侵权的原告举证责任,去证明侵权行为的违法、主观过错这两个因素。
根据我们国家通常做法,损害结果还需要请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是否由核辐射导致的损害,也不是由一般人能确定,也需要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纵算,人们做到了这两点,法律也才支持鉴定费、因此遭受辐射的直接损失,而为此花费的时间、差旅费、律师费则由个人掏腰包。另外,因为福岛核电站离中国大陆,毕竟有较长的一段距离,就算放射性飘到我国,给人们造成伤害,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是很轻,一般极难于构成伤残。这样,纵算在中国大陆对福岛核电站的所有者东电公司,提起诉讼而胜诉,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东电公司的陪产也是极其轻微。
我想,若是直接去日本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其他国家的国民按照他们法律起诉,结果又会怎样。估计会出现,不同国家的规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结果,是否全世界也应该制定一个同命同价的统一规定。
真的弄成不好会换一头牛的钱,买回一只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应该留给大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