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给予违约金、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财产作为惩罚的协议。
特别是这种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并未在过错方发生过错之后补签的“忠诚协议”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如果过错方真的违反了该协议所确立的忠诚义务,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婚姻的无情破裂。于无过错方而言,不仅需要承担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更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有此协议的存在,比直接举证要求过错方作出婚姻损害赔偿来得更为简单也更为有效。而于审判法院而言,认定该协议效力的存在,从法律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冶原则的一种尊重,同时也表达了法院对于过错方出现婚姻过错的一种惩戒态度,应是一件一举两得之事。
关于“忠诚协议”签订,由于效力不确定,当事人在制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协议中应避免出现限制一方基本人权的内容。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财产分配方案应符合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三、为尽量确保协议的效力,避免对方会以受到胁迫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愿而主张协议无效。四、“忠诚协议”的效力一般在离婚时才会予以认可,如果不离婚,单以该协议起诉对方赔偿,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四、由于“忠诚协议”较为敏感,当事人在制定此类协议时可以尽量接近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并以此来包含“忠诚”的内容。这样一来,被认可效力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