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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务操作

发布者:项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63人看过

1、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是女方仍旧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应当至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2、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果不具有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则该子女只有诉权,而没有胜诉权。诉讼中,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3、反家暴远离令的适用。

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查中,根据加害人的施暴情节,人民法院及时适用远离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经常出现的特定场所范围的一定距离活动,以便制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属的人身安全。

4、父母离婚时已获抚养费不影响抚养人死亡时再向侵权人主张。

被抚养人的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5、成年子女不得强迫父母接受探望。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是基于子女这一身份关系当然派生出的自然权利,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当父母拒绝成年子女探望时,成年子女不能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何时、何地及何种方式进行探望。

6、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

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7、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金的认定与分割。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金交给国库,待达到退休年龄,国家按月发放,劳动者实际不能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离婚案件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或一方名下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分割。但是考虑每月缴纳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因此确认双方扣缴保险金的差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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