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这里分别列举了三种情况: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2、婚前知道另外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婚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以上三种情况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久治不愈”或“经治不愈”情况。因为,考虑到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在处理时间需要卡率夫妻双方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情况等各种因素。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材料。
所以,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在提供证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医学方面的或者医学专业人士诊断或材料,达到“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