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青才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9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孟某犯寻衅滋事罪 被判缓刑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吕某、孟某酒后到某足疗店,被告人李某与店主冯某发生口角并撕扯,李某指使吕某、孟某殴打正在店里的顾客张某。导致店主冯某及顾客张某均受轻微伤。案发当晚,店主冯某报警,后三名被告被刑事拘留。本律师接受孟某家属的委托后,在开庭过程中法庭辩论环节,本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孟某主观恶性最小。2、被告人孟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孟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经本律师的辩护,最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26刑初114号判决,认定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