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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撤销婚姻登记如何维权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0人看过


1998年,原告与自称为“某”的云南省女子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张某”不辞而别后,至今杳无音讯,现查无此人。当时民政部门在没有女方身份证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登记的主要事实不足。目前原告发现“张某”身份很可能系伪造,原告也无法申请宣告失踪,该婚姻关系对原告造成很大的困扰。故请求撤销原颁发给原告的结婚证。后法院认定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一、关于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时效主要有三种不同情况:

1、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2、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最长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并不适用第3种情况,本案余某于1998年向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其本人当时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但是并不清楚本案相对方张某缺少相关身份信息,因适用第2种情况。直至2017112日调取相关结婚登记审查书才知道相对方张某缺少相关身份信息(此时并未意识到对方信息有作假的可能),后委托律师于20181120日按照相对方名字、出生年月日、户籍地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时无法查询到该人信息,才意识到该相对方信息可能系伪造。故本案余某于201811月才知道张某可能利用虚假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没有超过一年。

二、结婚登记在性质上是对公民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的一种行政确认,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此种行政行为关乎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无效及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当事人对与相对人的婚姻登记,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否定该婚姻登记外,无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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