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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施行后,三年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1972人看过


 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第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第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发生在民法总则之后,毋庸置疑,当然就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了,无需讨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结束的,则应按民法通则第139条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

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持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且中止后诉讼时效的剩余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则按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延期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则按原诉讼时效期间(2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则按新诉讼时效期间(3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旧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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