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那么关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6761号判决书
赵某,1946年生,于2016年10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受之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系农业户口。其配偶唐某1948年7月15日出生,受害人配偶即唐某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法院认为赵某在定残时已经年满71周岁,且唐某与赵某夫妻间育有两子皆已成年,可以履行对唐某的扶养义务,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抚养人有两类,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我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依据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由此可见,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被扶养人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及合理性,对此损失由加害人予以赔偿自然合情合理。
配偶作为被扶养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具备:受害人本身仍然有劳动能力,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及其配偶还有其他成年子女作为被扶养人,在此种情况下该义务也不会因为还有其他扶养人而消灭,而应当分担计算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对于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配偶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